【美国税务】对于明星偷漏税 中美处理方法有啥不同?

2018年06月06日 美国安居置业一点通




最近,中国央视前主持人崔永元爆料演员签“阴阳合同”的事件被刷屏,事情也引起了多方关注,在网络上引发广泛讨论。

5月28日,崔永元在微博陆续公布了几张演艺合同照片,暗示“某演员”4天6000万(人民币,下同)天价片酬,同时起底疑似“阴阳合同”偷漏税潜规则。而在其中的某页合同上赫然出现了范冰冰的名字,于是合同就被网民理所当然地认为是范冰冰在拍摄某部作品时所签。

5月29日,崔永元再发微博并且配文“猜猜看:一个人演一出戏,为什么要签两份合同?行话,这叫一小一大双合同。小的不怕曝光,因本人号称值千万。而大合同是五千万元。”

之后,崔永元更是毫不讳言自己还有一抽屉这样的合同,“随便拿出来一个当事人都得进去,牵扯到的全是大腕儿!”

“阴阳合同”一石激起千层浪,明星天价收入和逃税,一时间成为网民热议的焦点话题。

5月29日,范冰冰方面发布了一则“严正声明”。工作室回应称,公开发布泄密合同并公然侮辱范冰冰的行为,既破坏了商业原则,又涉嫌侵犯合法权益,并称相关网络用户及媒体未经核实散布谣言的行为已经构成诽谤。

针对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中国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已经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高风险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分析,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月3日,范冰冰工作室一处所在地无锡地税称,将依法开展调查核实。

在得知国家税务部门介入调查后,崔永元回应称“这是个好事!”在他看来,无锡当地税务部门如果真要调查此事,首先应该和他联系核实,“我现在不能给你说,但如果联系我的话,我告诉他们怎么查,这一查一个准儿。”

同日,范冰冰工作室负责人回应称,本工作室及演员范冰冰从未通过“阴阳合同”的方式进行签约,接下来会全力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核查。

“阴阳合同”是指交易双方签订金额不同的两份合同,一份金额较小的“阳合同”用于向主管机关备案登记纳税;另一份金额较高的“阴合同”则实际约定双方交易价格,彼此心照不宣,目的就是逃税。

崔永元3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影视行业偷税漏税现象比大家想得严重得多,涉案金额远超目前曝光金额的10倍以上。

至于5月28日微博中所曝光的涉事明星,崔永元表示并非是一个人,而是“一个团伙”,并透露该团伙涉及到《手机2》。

目前,这件事正处于调查之中,等待真相的同时,很多人好奇,这种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

《华商报》援引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秉晨的分析称,在市场活动中,演出费价格完全由市场定价,但是将5000万的演出费通过合同掩盖,只申报1000万,就是典型的逃税行为。

中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逃税罪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制日报》援引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蔡道通的话称,税务机关有义务将此作为重要的案件线索,查明是否存在这一阴阳合同的事实,范冰冰或者扣缴义务人是否涉嫌逃税?甚至,是否属于单纯孤立的个案,还是普遍存在的演艺界的“潜规则”。

蔡道通认为,如果最终被证实,阴阳合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且行为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逃税,按照法律之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责令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有一点必须明确,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涉税犯罪的立案标准的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蔡道通补充说。

蔡道通还点评称,如果最终证实阴阳合同是虚假的,且崔永元明知是不真实而加以传播,那么崔永元有可能涉嫌诽谤,应当还范冰冰一个清白。

有业内人士分析称,中国领着天价片酬的明星还偷漏税,这种效果是惊人的。就拿崔永元曝光的两份合同来说,小合同1000万是税后收入,已经将税负转嫁给甲方公司,而隐藏的5000万大合同则大有猫腻。按税法规定,影视、演出、表演所得属于劳务报酬,理应按3级累进税率表纳税。按税法粗算,当事人可能涉嫌逃避个人所得税2000多万,在应纳税额中占比极可能超过法律红线30%。

那么,涉事明星是否会因逃税坐牢?马秉晨表示,如果崔永元的爆料是真实的,但税费已经代扣代缴了,涉事明星只要把缴税凭证展示出来就可自证清白,如果没有,那只能等着警察带着税务稽查人员上门。

秉晨介绍,目前中国对涉税问题,处理较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宽松。当年一些知名歌星、影星因为逃税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现在已经很少发生。2009年刑法修正案对偷税罪进行了修改,初次违法免罪,只需补缴应纳税款和缴纳滞纳金。

偷漏税行为的盛行,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严重影响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正常运行,致使国家财政收入额在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减少,这将会影响到市场经济活动的公平性和资源配置的效率性。

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税种,个税具有“收入越高、交税越多”的再分配效应,但在普通工薪阶层领着五六千元工资都依法纳税的情形下,处于财富金字塔顶端的明星却巨额偷税漏税,这无疑是对国家分配制度的公然侵蚀,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

这一事件,也许只是揭开了明星避税逃税内幕的冰山一角。甚至有行业内人士称,“阴阳合同”早已成为演艺圈公开的秘密。

盘点那些逃税的中国明星

毛阿敏 偷税漏税近4万

1989年,毛阿敏在黑龙江演出5天,赚了6万元,偷税漏税近4万元,经报道后,引起全国公愤,并被原单位关了3个月的“禁闭”。当时的罚款总额达到60多万。5年后,毛阿敏再次陷入税案风波,因漏税,毛阿敏需补缴27万税款。

刘晓庆 偷税漏税达1458.3万

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手段偷税漏税达1458.3万元。因数额巨大,刘晓庆蹲了1年多的大狱。作为在中国影坛金字塔尖的女星,刘晓庆过去的成就有目共睹,盛名之下,因为偷税漏税,刘晓庆依旧没能逃脱牢狱之灾。

林志玲 补税额高达千万

2008年初,“台湾第一名模”林志玲首次登上台湾艺人补税榜,补税额高达千万新台币。林志玲的妈妈坚称女儿不会漏税,而林志玲也一直不出面澄清。终因涉嫌报税不实,税务部门要求其补税及罚款共近千万元新台币。虽然法官没有传讯林志玲,但她曾亲自到台北法院出庭。

大S、小S 补缴税款3000万

2006年7月,台湾艺人大S徐熙媛、小S徐熙娣被台湾税务部门列为头号追税对象。5年来两人少报收入近亿元新台币,按条文规定计算,两人须补缴税款高达3000万元新台币。

从现实来看,明星由于片酬畸高、收入来源多样,由此衍生出的避税、逃税渠道更是五花八门。明星逃税不是看热闹的小事,甚至可能是整个演艺圈的集体失范。

在美国也有不少高收入的明星偷税漏税,不过在税务稽查监管方面,美国的做法可比中国严厉。

公开资料显示,以个税为例,美国以低稽查率、高税收遵从度而闻名世界。究其原因,除了完善的税收制度以外,严密的逃税罪刑事法网也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逃税罪是联邦犯罪,是美国传统税收犯罪体系的“压顶石”。一旦纳税人被认定犯有逃税罪,意味着他可能受到税收犯罪中最重的处罚,即5年以下监禁,或高额罚金,或者二者并处。

其中演艺人士这样的高收入群体,一般属于税务局抽查重点。除了直接刑事处罚,逃税还会被记录到欠税人的信用报告中,从而影响其信用分数。纳税人贷款、购买保险、求职、上学都会受到影响,后果不堪设想。

所以在美国,不管是高净值人士还是普通收入群体,逃税都是大忌,一旦越雷池,一辈子都翻不了身。



本文选自《侨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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