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交易分析与报告中心(AUSTRAC)是澳大利亚的金融情报机构,其职责在于监督金融交易,识别洗钱、有组织犯罪集团、逃税、福利诈骗与恐怖主义融资,并协助对这些违法活动的侦察、预防、调查以及起诉。AUSTRAC旨在建立澳大利亚金融体系的全球信任度,保护澳大利亚的经济安全。
AUSTRAC的监管范围广泛,有超过1.4个实体需要向AUSTRAC汇报他们的交易情况,在过去的5年中,AUSTRAC对超过价值25亿澳元的交易进行了额外的税务评估。此外,AUSTRAC还与92个国家签署了国际信息交换协议,与其他国家以备忘录的形式对监督各类金融交易进行合作。
依照《2006年反洗钱与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法》的规定,提供一项或多项指定服务的汇报机构必须向AUSTRAC申报。
在一般情况下,“汇报机构”包括:
•银行及类似服务机构,如建房基金会(building society)、信用合作社等;
•公司;
•保险公司与中介;
•券商;
•单位信托经理与信托托管人(不包括只以支票形式进行交易的现金管理信托);
•旅行支票或汇票发行方;
•送款机(cash carrier)与工资单准备业务;
•赌场;
•博彩公司(含博彩中介);
•黄金交易商;
•代表自己行事的律师(如律师信托基金或抵押贷款等)
在一般情况下,“指定服务”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服务:
•提供账户
•开户
•转账
•存款
•贷款
•开具支票
•应收账款保理
•包买票据(forfaiting)
•融资租赁
•分期付款购买(hire-purchase)
•发行汇票/本票/信用证
•借记卡
•储值卡
•旅行支票
•汇票(高于1千澳元)
•收发电子转账
•指定服务平台
•买卖股票/金融衍生物/澳大利亚碳排放单位/国际排放 单位/外汇合同
•不记名债券
•养老基金
•退休储蓄基金(RSA)
•代管/保险箱
•担保
•外汇兑换
•电子货币
•工资单准备
•提供指定服务的安排
(以上列表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参见《2006年反洗钱与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法》第6条原文)
汇报机构向AUSTRAC提供一系列的报告,包括对可能涉及洗钱、逃税等违法活动的交易递交可疑事项报告,对超过1万澳元以上的汇款交易递交大额交易报告,以及对所有涉及海外的汇款收款递交国际资金转让指令报告。
SMRs
•若汇报机构怀疑客户可能从事关于违法、逃税、洗钱、恐怖融资、身份造假或其他犯罪活动,他们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AUSTRAC递交可疑事项报告;
•报告中必须包含可疑的事项、相关人员组织以及相关的交易。
TTRs
•若汇报机构的业务向客户提供转账超过1万澳元(包含实物货币、电子货币以及等同价格的外汇)及以上的指定服务,则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AUSTRAC提交报告;
•汇报事项包括:该指定服务的客户信息、实际交易人(若与客户不同,2011/10/01起实施)、交易收款人以及交易细节(含现金及其他内容)。
IFTI
•向海外转账或收到海外汇款,都需要在收到/汇出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际资金转让指令报告;
•报告中必须包含:转账指令、交易各方信息、汇款国与收款国的邮汇服务提供方(若适用),以及关于指令的任何其他信息。
AUSTRAC将这些金融情报提供给伙伴机构,包括:
AUSTRAC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的形式与其他国家进行反洗钱信息交流合作。
2016年11月3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与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AUSTRAC)在北京签署了《关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交流合作谅解备忘录》。
在谅解备忘录中,AUSTRAC将与其国际合作伙伴将分享下列信息:
• 金融交易
• 金融情报
• 反洗钱与打击恐怖主义监督情况
• 反洗钱与打击恐怖主义的一般问题与统计结果
在澳大利亚法律体系下,澳大利亚与其他国家签署的条约与协议等,均需通过澳大利亚国内立法才可被承认为有效法律。
《 2006年反洗钱与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法》第132条规定了AUSTRAC对外国政府披露信息的相关事宜。在确认外国政府能确保信息完全保密、完全由外国政府控制且仅为反洗钱目的使用的前提下,AUSTRAC能向外国政府提供其在《反洗钱法》和其他法律下获取的信息,以及对其所收到信息的分析整合。
在AUSTRAC的政策中,外国政府机构可以就情报搜集、监管合规等目的向AUSTRAC提出信息要求,或在双方同时交换的情况下要求更多信息。AUSTRAC的CEO将就两国签署的文件以及要求的具体程度同意或驳回外国政府机构的信息交换要求。
1. 汇报内容
AUSTRA
依照交易进行汇报
金融交易可疑事项
大额金融交易以及所有国际汇款/收款
CRS
依照居民身份进行汇报
账户及账户余额
相关账户的利息收入、 股息收入、保险产品收入、相关金融资产交 易所得;
账户的一系列基本信息:姓名、出生日期、国别等。
以及年度付至或计入该账户的总额。
2. 被汇报人群
AUSTRA
交易双方(含国际汇款的接收方和汇款方)
CRS
非澳洲税务居民的金融账户持有人
3. 澳洲向中国政府提供信息的义务
AUSTRA
无强制义务;但AUSTRAC可根据与外国政府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与具体信息披露要求,选择向外国政府机构作出信息披露。
AUSTRAC作出披露前必须满足:
外国政府机构确保信息严格保密;
外国政府机构确保信息在其掌控之下
外国政府机构仅为谅解备忘录中的目的(如反洗钱、
反恐怖融资、合规监管等目的使)用这些信息。
中国在2016年与AUSTRAC签署了《关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交流合作 谅解备忘录》
CRS
有法律基础(CRS),但仅限中国税务居民在澳洲的金融账户。
中国和澳大利亚采纳“共同申报准则”(CRS)之后, 某中国税收居民在澳大利亚金融机构拥有账户,则该居民的个人信息及账户收入所得会被澳大利亚金融机构收集并上报澳大利亚相关政府部门,并与中国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信息交换,这种交换每年进行一次。
理论上讲,中国税务部门将掌握中国税收居民海外资产的收入状况。
注:此文仅供参考,不提供法律意见。澳大利亚政策和法规不是变动,请以最新颁布的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