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周立波涉毒持枪案发生在澳洲,会怎么判? | 法律专栏45

2018年05月31日 澳洲房产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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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5 篇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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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波涉毒持枪案回顾 



案情回顾


当地时间2017年1月19日凌晨,周立波因开车“蛇行”而被美国执法人员在长岛莱亭顿将其拦下,在车上搜出一把柯尔特野马380口径手枪及两袋快克古柯碱。警方随后控制驾驶员周立波与副驾驶座的麻省理工研究人员唐爽。事发后,周立波被控5项罪名,其中包括:


1) 二级非法持有武器罪;

2) 非法持有火器罪;

3) 四级非法持有武器罪;

4) 七级非法持有被控物品罪;

5) 违反纽约州车辆和交通法律罪。


经过近一年半漫长的调查及庭审过程,周立波涉毒持枪案在美国纽约第十次开庭审理,美国纽约州法院决定撤销周立波涉嫌藏毒持枪案,该案将于6月4日将最终宣判。


周立波律师认为,因为周立波母语非英语,所以警方搜车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因此从车内搜出的枪支并不能作为呈堂证供。


同时也表示美国警方拦截合法,但搜查不合法,所以搜到的证据枪和毒品也就不能作为呈堂证供。警察说拦截这辆轿车的原因是因看见驾驶员在打电话。


但律师表示,电话记录显示,当时手机上没有打电话的记录。所以法官让检方作出决定,是继续上诉还是撤案,继续上诉则官司继续进行,不上诉则会在6月4日撤案,周立波也会被认定为无罪。



美国是一个对警察执法有着严格程序要求的国家,同时奉行无罪推定,因此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以及证据取得合法性的证明责任都在警方。


故而,在警方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警方的取证过程就会被判定为非法。即使取得了证据,也被认为是非法取得而不被法院采纳。这对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要求是非常高。


周立波案件和辛普森杀妻案中一样,又一次体现了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遵循程序正义的原则。该原则也体现在两大著名的美国法律体系制度:


第一就是获取证据的程序合法性:证据作为案件中最重要的因素,在获得的过程中,必须是完全合乎程序规定的,如果这个证据的获取过程中,警方稍有不慎而犯了错,那么这个证据就必须被否决。例如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中,无数的“铁证”都因为收集过程中的不合法,从而被一一否决,最终也决定了案件的结果。


第二个是著名的陪审团制度:如果一个案件涉及到了生死判决或者比较重大,法官就可以引入陪审团,让一群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人通过投票决定案件最终的结果。




2
 澳大利亚相关法律制度 —— “毒树之果不可食” 


在澳大利亚证据法中,推定证据规则可以在特定场合用于证明争议的事实而无需诉诸于额外的依据。


它可以是事实的推定,也可以是法律的推定,推定甚至可以来自于之前的程序。在法律的推定中,它又可分为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


推定通常发生在当犯罪嫌疑人无法出示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时,控方有权要求法院根据已证明的基本事实进而推定该事实存在。体现澳大利亚刑事推定证据的规则有很多,本文集中讨论以下与周立波案相关的几大法律原则:


1)  事实推定 


如果说法律推定是一种无反证前提下法律拟制的证据适用规则,那么事实推定更多的是在法官理性思维基础上的证据择佳准则。


因此,与法律推定不同,事实推定在更大程度上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力去考虑是否对该证明的基本事实再进一步推论。经事实推定之后的证据是否采纳,其中陪审团的抉择起了很大效用。


例如,有人看见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从犯罪现场逃跑。从这一事实仅能推定出:该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是犯罪人,而非必定是犯罪人。


从诉讼规则角度来看,辩护人应建议该犯罪嫌疑人出示证据,以解释为何其在该时间点从犯罪现场逃跑,或者犯罪嫌疑人直接出示证据证明从犯罪现场逃跑者另有其人,其并非证人所见之人。


然而,即使该类事实推定犯罪嫌疑人没有予以举证,陪审团仍有权选择不予进行显而易见的推论。


2)  判例法中的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在判例法中的首要之义在于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就赋予控方承担证明行为人有罪的责任,亦即只要被控方提出合理反驳而控方无法整合证据以排除合理怀疑时,控方将承担不利后果。


无罪推定的法律推定类型在判例法中沿用已久,它蕴含着两方面的内容:控方具有证明罪名成立与否的责任和被告并无自证其罪的义务。Woolmington v DPPOI[2]{8} 案揭示了无罪推定可反驳的实质之处所在。


事实上,无罪推定有着更广泛的应用,它还波及民事、行政等领域。从最广义上来说,无罪推定要求:无论何者因何事控告何人,都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初衷。换句话说,亦即谁主张谁举证。


3)  树之果的推定 


毒树之果的证据适用规则已经由判例法上升为成文规则,昆士兰州的《刑法修正条款(1894)》第10条规定:公诉方所提交的任何经由动用国家权力进行威胁或承诺而取得的证据,法院将不予接受。


任何在该威胁或承诺之后所获取的证据法院将视为引诱所得,不作为证据采纳。控方若想让证据获得支持,就必须提供其他证明对此予以反驳。


该法条所产生的效力是:一旦被告方证明在招供前查案人员对其作出过威胁或承诺,证明责任将转移至公诉方,由控方证明证据获得非由引诱招供所致。


如果证明不力,那么该证据将不予承认。为了更好的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防止国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蚀,毒树之果并非证据的法律推定在澳大利亚被严格的贯彻适用。


综合以上,以警方为代表的公权力,只有在正当程序下获取的证据,才能够对罪犯定罪量刑,这是澳大利亚法律体系认为的法治精神。


因为公权力天生有肆意滥用的倾向,而如果在没有合法程序要求的情况下,任何公民都有可能遭遇不公正的判决,那么正义就无法保障。如果没有程序正义的要求,那么以正义之名实施的罪恶,总是冠冕堂皇的而且又无所顾忌的。


综上,周立波涉毒持枪案若发生在澳大利亚,很有可能也会因警方方从周立波车中搜出枪支、毒品的程序不合法性而撤案。




3
 如何正确地与澳大利亚警方沟通 
(节选自中国驻澳大利亚大使馆供稿)


警方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包括制止财物损坏或阻止 斗殴。在澳大利亚,在与警方打交道时,有必要保持尊重和 礼貌,但同时也要有理、有据、依法、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系统介绍澳警方问话、搜查、扣押、拘捕、收押、 释放、投诉等方面的信息,供中国公民了解澳大利亚警方权力和自身权益的基本情况参考。请注意,各州略有差异,个案也有所不同,具体请访问各州警方官方网站,或联系咨询律师。


1)  问话(Being Questioned)


(一)警察可当街拦住你进行问话。问话前,警察通常应主动说明原因并告知他的姓名、警官证号、警衔、所属警察局等。问话并不意味着你本人已经实施了违法犯罪。


(二)如警察询问你的姓名和地址等基本问题,或要求出示带照片证件,通常应予配合。如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姓名、地址,可能被处以罚款,或延长你被拘押(如已在押)的时间,或对保释产生影响。


(三)你有权对问话保持沉默,但在某些时候,你必须如实回答警察的问话,否则就可能违法。如果不能确定是否可回答问话,应联系咨询律师。是否接受问话均不影响警方对你可能的指控。


(四)如你自行决定或在咨询律师后同意接受问话,请注意:你与警方的对话可能被录音,而且不可能撤回;保持冷静,正确理解并回答问题。与警察的对话可能成为拘捕或起诉你的证据。


(五)在接受问话后,警方可能要求你在问话记录上签字。请注意,在签字前仔细阅读,不要在有错误或你不同意的文件上签字。如有需要,可申请提供翻译。你有权要求一份问话记录复印件或备份录音。


(六)如果你不会英文,可要求警方提供翻译人员。如果你未成年,警方对你的问话应在你的父母或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七)警察也可能主动要求你到警察局接受问话,但这种要求并没有强制力。只有在被正式拘捕时,你才会被强制带往警察局。是否前往接受问话,建议联系咨询律师,但律师并不能代表你出面接受问话。


2)   搜查 (Being Searched)


(一)如持有搜查令或获得你的同意,警方可对个人、财物、住宅、车辆进行搜查。在某些情况下,即便没有搜查令或你的同意,警察也可以进行搜查。你可以询问原因,但需予以配合,并可寻求律师建议。


(二)负责搜查的警察应该告知本人姓名、警衔、搜查原因等。搜查也并不意味着你已经实施违法犯罪。拒绝配合或妨碍警察执行搜查任务可能被控违法,被处以罚款或监禁。


(三)如果警察有合理理由怀疑你可能携带了以下物品,即便你没有被拘捕,警方也可搜查:偷盗或非法获得的物品;违禁药品(毒品);可能被用于犯罪作案的工具;刀具、武器等危险物品。


(四)警察如怀疑有以下情况也可对你的车辆进行搜查:车辆可能被用于严重犯罪;车辆藏有偷盗或非法获得物品;车辆藏有违禁药品(毒品);藏有犯罪作案工具;车辆停在学校等公共场所附近可能威胁公共安全;车上有警方要拘捕的嫌疑人等。


(五)如果在公共场所被缉毒犬嗅到可能持有毒品,警察可能对你进行搜查。如果警察因家庭暴力的指控而进入住宅,他们有权搜查并带走武器、刀械。


(六)在进行人身搜查时,警察可能从上到下是轻拍你的着装,要求你脱掉外套和鞋子,检查你的衣服和物品,使用电子探测设备等。除非情况特殊事情紧急,脱衣检查通常应在警察局,由同性别的警察进行搜查。进行脱衣检查时应保护你的隐私。


(七)警方可能采取以下措施防止可能出现的大规模公共骚乱:封锁区域、设置路障、检查证件、发布提示、搜查人员或车辆、扣留车辆或手机、宣布禁酒区、禁止贩卖酒类、驱散人群等。警察可对目标地区的人员、物品、车辆进行搜查,即便他们没有任何过错。


3)   拘捕(Being Arrested)


(一)警察实施拘捕的目的主要有:制止违法行为;查证你的身份;确保出席法庭审判;保全或防止伪造证据;制止滋扰证人;保护他人人身或财物安全;防止逃跑;控制人员以便问话等。


(二)拘捕警察应告诉你:你被拘捕了、被拘捕的原因、他的姓名和警衔等。如果警察没有提供这些信息,也不要争辩,你还可在事后对警察进行投诉。你也可主动询问并确认“我被拘捕了吗?”、“我为什么被拘捕?” 。


(三)警察实施拘捕可能会出示拘捕令,但不是所有的拘捕都需要出示拘捕令。即便你是无辜的,警察也可能因为他们认为合理的原因怀疑你实施了犯罪而进行拘捕。建议配合,你在法庭上还有机会为自己辩护。


(四)抗拒警方对你或他人的拘捕是违法的。警方可能会使用手铐等合理武力对你进行拘捕。试图逃跑可能被作为你自己已经意识到犯罪的证据。暴力反抗拘捕,可能以袭警罪被起诉。


(五)如果你不是澳大利亚公民,应该立即告知警方。警方应允许你和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进行联系。被拘捕后,警察可当场或在警察局对你进行搜身检查。


4)   投诉(Complaining)


法律允许警察在执法的时候适当使用武力或其他必要措施。如果你认为警察使用武力不当(如毁坏了财物或对你造成了伤害),或有其他滥用权力的情况,应尽量记录下警察的身份、事情的经过,拍摄损坏财物的照片,进行体检,并取得现场证人的联系方式。


你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事后进行起诉,或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诉。投诉时,请注意提供有关警察的姓名、警衔、警号、所属警察局名称、以及具体事发时间、地点、经过等。如有目击证人,可联系其获得证词,或邀其一同前往作证。


一、直接到当地警察局要求会见值班官员或负责人

二、联系联邦申诉专员办公室(Ombudsman’s office):1800 451 524

三、18岁以下未成年人可联系青年法律帮助热线(Legal Aid Youth Hotline):1800 10 18 10



声明:

  • 《法律专栏》仅供一般性参考,并无意提供任何个案法律建议,内容受作者本人原创保护且作者与专栏平台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文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参考文献:

  • Woolmington v DPP {1935}AC 462.

  • Hunter et al,Litigation,Vol I I,7th ed,LexisNexis Butterworths,Sydney,2005,P 1035.

  •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Australia, Attention to communicate with Police in Austra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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