悉尼大学内部"暗箱操作"? 华裔讲师突遭停职, 疑点重重...引发学生集体抗议!

2018年06月12日 澳洲第一传媒


据honisoit报道,一名悉尼大学的华裔教师Jason Chan的个人信息忽然从官网上删除,并且也不在从职员名单,他的电子邮箱也被停用


他的课程也被一名叫做Caren Han的教师所替代



原来Jason Chan是悉尼大学信息技术学院的一名讲师


平时他的教学风格受到广大学生的认可和好评


但是在前段时间的课程上,他突然告诉学生:自己可能不会再继续教下去了


并且说的非常隐晦“我不能解释的很清楚,但我可告诉你们的是,我们周边有一些非常邪恶的人”



Jason Chan在课堂上表示过:“有一个讲师被学生投诉后,故意扣那些学生的分数。我虽然不能直接说出那个人名字,但那个人不是我,之前我都不相信这种事情吗,但现在我发现这就是事实”



Jason Chan自己还说:“我一直在和这个人斗争,这家伙太腐败了,他做过很糟糕的事情。有些人可能发现我在过去几周的情绪有些低落,这就是原因。

我不清楚下周是否还能站在这授课,因为我对他做了一点调皮的事情。有些事情不能多说,但都是实话。”



可怕的就是,在他说完这句话之后的下一个lecture,他就没能出现在课堂上了


在媒体询问过悉尼大学之后,他们表示:并没有解雇Jason Chan,虽然Jason Chan目前不再授课,但他依然是悉尼大学的雇员,我们的雇佣关系并没有终止


并且校方也没有解释Jason Chan为何被移出职员名单



Jason Chan教授的ENGG1801(计算机工程)一直备受好评 ,学生们对这门课程的满意度达到了4.19(满分5)


而这次事件被指和悉尼大学内部腐败有关


最有可能的就是Jason Chan碰到这类腐败事情,而受到“打压”


目前事情还没有清晰的说法,我们也不能一口咬定事情的真相



但是这件事情在华人学生圈中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大家纷纷站出来支持这名华裔老师


其中不少都是上过他lecture的学生




更有人觉得在这种事情上我们应该团结起来,联名向悉尼大学要说法




不管是不是校园内部腐败,针对华裔教师这类的事情已经是频频发生了


事件1:澳洲华人女教师遭学生种族歧视,被骂“亚洲xx”(词语太难听,小编手动屏蔽)

据澳洲媒体报道,在澳大利亚维州的一个小镇上,一名华人教师就曾连续遭到班上local学生的辱骂,并别取笑长相和口音,还用很难听的词语辱骂她


但是更令这名华人教师生气就是校方无作为!


她表示:校长顶多就是把闹事的学生叫到办公室站10分钟,其他的任何惩罚措都没有…



事情2:美国加州高中生因作业太多歧视、辱骂华裔老师


据中国华侨网报道,歧视华裔教师的事件不仅仅只发生在澳洲


美国加州一名白人高中学生因为作业太多,在学校大骂华裔老师,不仅骂了脏话,还使用了种族歧视用语,甚至还破坏教室物品



从视频截图中可以看出这名学生情绪非常激动暴躁


甚至还拔起水龙头上的器具乱扔,走出教室前又踢倒垃圾桶,还把垃圾倒在地上


视频最后,他还称老师是“黑鬼”(whackass nigga)


完整视频如下:



随着越来越多的这类事件发生,我们也不得不再次重视这个问题


甚至网上还有说法是:为了孩子,不要移民,这里(澳洲)歧视严重!


就连知乎上也有关于“中国人在国外受歧视吗”的热门讨论话题


而现实的数据也告诉了我们:90%的华人在国外,在不同的国家,以不同的形势都遭遇过歧视!



在这个情况下,我们华人就要学会分清楚到底什么“种族歧视”


根据澳大利亚《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法》对歧视的定义,我们可以将其内容及分类通过以下图表作解释:



那么遇到这种歧视,有什么解决方式呢?


从本质上分析,歧视属于侵权行为的范畴,侵犯了受害人的人格尊严。歧视纠纷解决的途径不外乎三类: (a)自行协商解决;(b) 人权与平等机会事务机构调解;(c) 民事诉讼。


(a).双方自行协商或委托双方律师代表协商


(b).机构调解一般是由专门负责人权和平等机会事务的机构来出面调解。调解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得绕过调解直接起诉。调解的结果只有两种:达成调解协议或调解不成而终止


(c).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该委员会即决定终止调解,纠纷双方可在调解终止后28天内向联邦法院或州法院提起诉讼;对法院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理论上讲,可以上诉到澳大利亚最高法院。但是,最高法院受理上诉案件要经过特别审查通过,只有少数案件能获得通过上诉到最高法院。



并且在澳洲你还可以利用这5大“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目前,澳大利亚对被歧视人的法律救济渊源于侵权判例法和成文法。以下结合相关案例或法规介绍各类法律救济方法:


(a).  赔偿金(Damages)


赔偿金分为补偿性赔偿金(CompensatoryDamages)和惩罚性赔偿金(PunitiveDamages)。以前者为例,补偿性赔偿金一定要以财产或人身损害发生为前提,没有损害就没有合理的补偿赔偿。例如,克拉克诉天主教教育办公室(Clark vCatholicEducationOffice)歧视案件中,原告是一位耳聋未成年人,被告安排原告进入其下属的一家天主教学校接受教育但没有为其配备手语翻译,原告因此在学校很受孤立,心情沮丧。法院认定被告无视聋哑学生存在的现实而未在学校配备翻译,这种疏忽对原告构成间接歧视。法官同时分析虽然原告受到伤害,但伤害不是长期极端的而是暂时的,经过一段时间可以消除。法官结合生活经验和人生哲理最终认定20,000澳元的补偿性赔偿金加其利息6,000澳元可以补偿原告所受到的伤害。


(b). 公开赔礼道歉(Apology)


在歧视案件中,单纯的赔偿往往并不能真正使被歧视人的心灵创伤得以愈合,为了在公众面前还受害人以清白,一些法官还会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c). 宣告行为违法(Declarationof UnlawfulnessoftheConductofRespondent)


在一些歧视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就是要求法院宣告被告的歧视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d). 判决被告今后不得重复或者继续某种行为(OrdersDirectingaRespondentNotto RepeatorContinueConduct)


例如,在一起种族歧视案件中,被告违反澳大利亚《种族歧视法》在信箱和市场散发宣扬种族仇恨的材料。审理该案件的法官判决被告今 后不得重复或继续散发种族仇恨的资料。



(e). 判决被告完成某种行为(OrdersDirectingaRespondenttoPerform Conduct)


例如, 一位盲人起诉一家俱乐部对他直接歧视,理由是对方要求他必须给自己的导盲犬系带狗链方可进入俱乐部,否则拒绝他带未栓狗链的导盲犬进入。法院判决直接歧视成立并认定被告应当允许原告带不系狗链的导盲犬进入其俱乐部参加活动。




在澳大利亚,这个民主社会里,我们作为社会的一个群体,特别是华人留学生群体,应当团结一致,发出响亮的声音,为自己的合法权利作争取



那么,生活在澳洲的你,是不是也经历过这样那样的歧视呢,你是怎么做呢?



编辑:AMY

素材来源:honisoit,今日悉尼,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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