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1年12月15日,弗吉尼亚州继新泽西、马里兰、北卡罗莱纳、南卡罗莱纳、新罕布什尔、特拉华、纽约、宾夕法尼亚、罗德岛和佛蒙特州之后,批准了美国宪法最早的一批修正案,自此,后世统称之为《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的宪法前十条修正案得以成立。
1941年是《权利法案》生效150周年,经国会授权,罗斯福总统在当年11月发布公告,宣布 12月15日为“权利法案日”(Bill of Rights Day),他在公告里说,这份文件是“保障个人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伟大的美国宪章”。珍珠港事件在12月7日爆发,美国向德意日法西斯轴心国宣战,一个星期后罗斯福在权利法案日的广播演说中,赞扬了热爱自由的同盟国,他们支持这份宪章所规定的人民权利,并谴责像纳粹德国那些践踏这些权利的国家。自1962年至今,美国总统每年都会发布公告纪念权利法案日。
权利法案包含了保障人民的信仰、言论、出版、集会和请愿的权利;组建民兵和拥枪的权利;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权利;刑事案件不得自证其罪(即逼供信)和被告有聘用律师及选择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等。其中的第一修正案,即对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请愿和信仰的自由权利的保护,对后世影响最为深远。
我们都知道,在美国人们对政治和公众人物可以评头品足,甚至对总统恶言相向,舆论出版界更是对执政当局言辞犀利,不假辞色,有时甚至攻其一点,不及其余。但只要不是恐怖威胁,即便贵为州长、总统也不能公器私用,将反对者施以严刑,大牢伺候。即便是涉及诽谤污蔑,艰难的举证也是原告和控方的责任。正因为如此,美国的政要无不对人民和舆论界敬若上宾,就算是今天出了一位不按常理出牌的首席行政官,那还不是天天被众多记者和一些围观群众骂得不轻,却拿他们毫无办法,充其量只能自己也怼上几句,出一口恶气而已。
人民的这一权利并非一蹴而就。读者们对近代涉及言论出版自由的著名案例可能比较熟悉,例如最具知名度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等。其实当权利法案墨迹未干之时,就曾经有过对言论和出版自由施加严格限制的企图。那就是在法国大革命初期,美法之间曾经爆发过短暂的海军冲突。当时的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通过其掌控的国会出台了《外侨与煽动法》(Alien and Sedition Acts),其中的煽动法规定,任何人如果“……书写、印刷、发表或出版,或者导致或促成书写、印刷、发表或出版,或者明知而自愿协助书写、印刷、发表或出版任何针对美国政府、美国国会或美国总统的虚假、诽谤或恶意的文字或著作……”,美国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都可以对其定罪并处以罚款和监禁。
亚当斯政府利用这一法案,将反对其政见的二十多人告上法庭,包括反对派的国会议员、报刊编辑和示威者,甚至有向总统胡言乱语呼叫的醉汉,其中十来人被定罪,六人被处以罚款或被判监禁,最长的刑期为一年半。
但这只是昙花一现。因为该法违背了权利法案的精神,给执政的亚当斯和联邦党人带来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不到两年的时间,亚当斯和联邦党就在1800年的大选中落败,杰斐逊和共和党人上台,让这部恶法在一年后自动失效。
今天在纪念权利法案日的时候,这些历史教训让人们温故知新,人民只有牢牢握紧自己手中的权利,不允许当权者有任何偏离自由民主基点的动作,才能保障我们不致成为专制统治的奴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