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头系”金融科技公司——360金融完成赴美上市

2018年12月20日 BD家族办公室涉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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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东部时间12月14日,360金融(360 Finance, Inc.)正式在美国纳斯达克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QFIN”,此次共发行5115万美国存托股(ADS),定价为16.5美元/ADS,花旗银行为主承销商。


360金融的IPO首日开盘价报16.81美元,较发行价涨1.8%,总市值约为23.76亿美元。此前360金融已进行三轮融资,其中PreA轮7.2亿元;A轮融资14.5亿;B轮融资2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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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主体:360 Finance, Inc.

行业:金融科技

资本市场:纳斯达克

股票代码:QFIN

发行价:16.5美元/ADS

融资规模:8.43975亿美元


有科技巨头奇虎360背景的360金融目前主要从事小微贷款、融资担保等业务,旗下产品有360借条、360小微贷和360分期三大业务模块。其前身为360金服,于2015年5月成立,起步虽较同行晚,但发展速度极快,核心竞争力在于大数据智能系统在消费金融的应用。360金融成立于2016年7月,并于2018年9月拆分独立运营发展。在融资方面,360金融共计完成四轮融资,参股方包括红点创投中国基金、峰瑞资本、IDG资本等基金。据奥纬咨询统计,在有互联网技术巨头支持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中,从2018年第二季度交易数据来看,360金融业务规模位列中国前五。前四名依次是蚂蚁金服、微众银行、京东金融、度小满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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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方面


据招股书显示,截至2018年9月30日,360金融累计借款人644.4万、累计发放贷款944亿元人民币、贷款余额343.38亿元人民币。与2016第四季度相比,累计借款人、累计贷款总额、贷款余额的季度复合增长率分别为97%、115.6%、94.9%。

 


360金融目前主要的收入为撮合贷款服务费和贷后服务费,截止到2018年第三季度,占营业收入比分别为47.5%和20.4%。公司净营业收入方面,2016年为6.0万元人民币,2017年约为3.09亿元人民币,2018年前三季度约为13.86亿元人民币,2017年同期约为0.7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763%。2018年前三季度毛利润8.82亿元,2017年同期为-0.02亿元。



虽然收入大增,360金融到目前尚未实现净盈利,且净亏损金额有所扩大。按照GAAP(美国通用会计准则)计算,从成立至2016年年底、2017年全年、2018年前三季度分别亏损约0.22亿元人民币、1.66亿元人民币、4.69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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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结构


公司上市时结构图如下:


注:图中实线代表股权控制关系,虚线代表协议控制关系


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运营开始于2016年7月,北京奇步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奇步天下”)作为法人股东成立了上海淇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淇毓”)。2017年3月,奇步天下又成立福州三六零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称“360网络小贷”),并取得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牌照。2018年6月,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360融资担保”)成立,并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牌照。上海淇毓、360网络小贷和360融资担保成为境内的主要业务运营公司。

 

从2018年开始,公司开始进行结构重组,整体结构采用了协议控制(VIE)模式(了解更多上市结构重组信息,可垂询:[email protected])。2018年4月公司的上市主体360 Finance, Inc.在开曼设立。2018年5月,未进行海外上市重组,奇步天下的全体股东一致决议将上海淇毓、360网络小贷和360融资担保所从事的小微贷款、融资担保等业务拆分出来独立运营。随后,360 Finance, Inc.又在香港成立全资子公司HK Qirui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香港公司进而又于2018年8 月,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外商独资企业(WFOE)上海淇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淇玥”)。

 

鉴于公司在中国境内运营的业务涉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等外商投资限制领域,公司在中国境内的WFOE上海淇玥与境内的三家运营实体上海淇毓、360网络小贷和360融资担保公司及其股东们签署了一系列VIE控制协议,包括:《委托授权协议》(Powers of Attorney.),《股权质押议》(Equity Interest Pledge Agreement),《贷款协议》(Loan Agreement),《独家咨询服务协议》(Exclusive Consultation and Service Agreements),以及《独家购买权协议》(Exclusive Option Agreement)。

 

公司通过境内WFOE与境内实际运营主体签署一系列VIE协议,能够实现虽然不直接持有运营公司的股权,但可以对运营公司进行有效的实际控制和管理,并从运营公司处获得实质性的经济利益。结构重组是中国企业赴美上市的重要一环红筹结构的搭建需要有对中国法律和美国资本市场都有着深刻的了解和丰富实践经验专业团队进行辅助,才能有效地完成。如需了解结构重组业务,可垂询([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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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风险


公司目前面临的主要风险如下:

✦ 公司成立时间较短,难以预估未来业绩发展情况;

✦ 公司的在线消费金融行业是一个新兴且快速发展的行业,因此很难有效评估公司的未来前景;

✦ 公司的用户流量和技术支持来源主要依靠360集团,360集团的用户流量或技术支持的减少将对公司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信贷周期和借款人信用状况能对公司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 平台上的欺诈行为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品牌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导致公司贷款产品和服务的客户量减少;

✦ 如果公司未能与金融机构的融资伙伴保持合作,或未能保持足够的能力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将对公司的声誉、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的影响;

✦ 如果公司的融资合作伙伴未能遵守适用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律法规,将对公司的业务和业务结果造成重大不利的影响;

✦ 公司贷款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与公司的财务业绩和竞争地位密切相关;

✦ 公司收回拖欠贷款的能力受损,公司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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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监管法规


除一般适用的法律法规外,公司从事的业务主要受以下法律法规监管:

✦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 第247号)

✦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2017年)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

✦  《关于试点设立小额信贷公司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  《担保公司融资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主席令第53号)

✦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0号)

✦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


红筹分析


10号文

据公司的中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公司进行的此次发行不需要通过《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所规定的证监会的审批程序,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公司此次发行上市是否符合10号文的规定而需中国证监会的审批,对此中国证监会目前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或详细的解释;(2) 公司的外商独资企业是通过直接投资而设立的,并非通过10号文规定中所说的并购“境内公司”的股权或资产而建立的;(3)公司不属于应受10号文规定规范的“特殊目的公司”。但是,公司也在招股书中的风险因素在中披露,目前尚未出台对10号文更详细的定义和解释,10号文在实践中的实施尚存不确定性。未来如果公司被要求需要依据10号文规定获得相关审批,则可能给本次发行造成很大不确定性,公司可能会受到处罚,也可能面临无法获得审批的风险。

 

37号文

公司知晓《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7号文”)等的相关规定的中国籍股东应当按照规定完成了初始登记。但是公司无法通知并不能确保所有的中国籍股东或是受益人(自然人或法人)都能遵照37号文等的相关规定去完成登记。如果这些中国籍股东未能根据37号文的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和变更登记,则这些中国籍股东或中国境内公司可能受到罚款等处罚,并可能影响到公司的跨境交易活动以及境内子公司的对外分红。


B&D 团队由具有法律、财务、金融、投行和基金等背景的专业人士组成,可为拟进入美国资本市场的企业提供法律、财务梳理、审计、金融公关等全方位综合的解决方案。团队对美国上市、私募基金等资本市场领域有深刻的了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已帮助数十家企业进入美国资本市场,并在美国纳斯达克、纽交所,以及OTC市场等多个板块完成上市;除传统的IPO方式外,还以RTO/APO、 Self-registration、SPAC、Form-10、RegA+ Mini IPO 等方式助力企业赴美上市。同时,帮助已上市企业进行升板、转板、私有化退市、红筹回归等相关服务。所提供的服务对象不仅包括发行人,还包括保荐人、财务顾问、基金投资人、公司大股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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